虎尾簡易庭111年度虎小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增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虎小字第7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梁雅鈴 被 告 曾素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