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1年度虎簡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予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虎簡字第71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謝景宇 林永發 陳季妍 被 告 李覔 李鎭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彪 被 告 李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就應屬於債務人之財產,提起代位訴訟、撤銷訴訟或其他保全權利之訴訟,於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時尚未終結者,訴訟程序在監督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或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以前當然停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7條亦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5月13日9時宣示判決。嗣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裁定被告 李彪於111年4月29日16時許開始更生程序,是本件撤銷訴訟於更生程序開始時尚未終結,依前揭規定,訴訟程序在監督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或更生程序終止或終結以前當然停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