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2年度虎簡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簡字第16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李美玲即佑崧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友立環保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之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附帶上訴,經查其附帶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6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廖千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