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3年度虎小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詹庭禎、羅英欣即欣育茶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小字第9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何佳音 被 告 羅英欣即欣育茶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3年7月29日上午11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00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當日至同年 月26日適逢凱米颱風侵臺,雲林縣政府宣布該3日停止上班 上課,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公告可稽,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上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爰依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113年7月29日上午11時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