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虎簡字第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虎簡字第一九號 原 告 上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除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爭執之事項: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時許,駕駛車牌號 碼7R—2282號自用小客車,於行經雲林縣元長鄉西庄村台十九線六十點三 公里北上車道處時,因失控逆向衝入南下車道,適撞擊車道內原告所有由潘金水 駕駛之車牌號碼RQ—671號油罐車,致油罐車衝下路旁水溝,造成車體毀損 ,嗣經原告送修後支出新臺幣(下同)三十七萬元之修護費用,又因油罐車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