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虎簡字第一О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虎簡字第一О二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律師 被 告 乙○○○○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所持有原告簽發,票號:0000000,面額新台幣(下 同)一百五十萬元,發票日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到期日九十三年七 月十五日之本票一紙(下稱系爭本票),乃是訴外人黃銀陸欲向被告負責人甲○ ○之四哥借款,所以由黃銀陸情商原告簽發系爭本票,欲作為擔保借貸之用。但 實際上黃銀陸並未借得款項,借貸關係不存在,本票保證之目的無法成立,被告 理應將系爭本票歸還原告,但被告竟向鈞院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九十三年票 字第六九八號本票裁定)。為此,原告提起本訴訟,請求確認本票關係不存在, 並聲明: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系爭本票所示之本金一百五十萬元及自九十三年 七月十五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債權,均不存在。 二、被告答辯意旨:系爭本票是由訴外人黃銀陸交付給被告,因為黃銀陸經營「建寶 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鈺翔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鈺得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全得機電有限公司」等公司,向被告訂購大量鋼材,先後以黃銀陸之女黃湧鈺 所開立之票據,以及訴外人吳沛穎開立之客票交付,不料到期後均發生跳票,前 後已經欠被告貨款數百萬元。而黃銀陸又說最近標到台塑集團的工程,想要向被 告下訂單購買大量鋼材,被告擔心黃銀陸信用不佳,所以要求黃銀陸拿出其他客 票補充信用,黃銀陸才拿出原告丙○○所簽發的支票及本票各一張(面額均為一 百五十萬元),作為支付工具。而丙○○就是「鈺得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所以被告才相信原告丙○○的信用,放心出貨,不料原告丙○○的一百五十萬 元支票屆期(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跳票,所以被告才持系爭本票申請裁定,請 求強制執行。至於原告所稱:黃銀陸拿系爭本票向被告借錢云云,完全不實。並 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雙方不爭執之事實: (一)系爭本票為原告所簽發,且為真正,目前由被告持有中,並向本院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九十三年度票字第六九八號)。 (二)原告另曾簽發付款人台中商業銀行虎尾分行,票號HWA0000000,發票日九十三 年七月十五日,帳號270-8,面額一百五十萬元之支票一紙,由被告於九十三 年七月十五日提示後,因存款不足而跳票。 (三)黃銀陸與被告生意往來,曾交付如下列之客票,但均因存款不足而跳票: 1黃銀陸之女黃湧鈺簽發,付款人均為彰化商業銀行斗南分行,①票號CG0000000 ,發票日九十一年六月十六日,面額四十六萬八千九百八十三元; ②票號CG0000000,發票日九十一年六月十六日,面額四十二萬六千三百元; ③票號CG0000000,發票日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面額五十三萬三千四百四 十元;④票號CF0000000,發票日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面額二十萬九千二 百三十三元等四張支票。面額共一百六十三萬七千九百五十六元,且其中上述 ①②支票有黃銀陸背書。 2吳沛穎簽發,付款人均為中華商業銀行台北分行,①票號AC0000000,發票日 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面額二十二萬八千二百元;②票號AC0000000,發票 日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面額二十萬元;③票號AC0000000,發票日九十二 年四月三十日,面額二十二萬元;④票號AC0000000,發票日九十一年六月二 十八日,面額五十萬元;⑤票號AC0000000,發票日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面 額四十萬元等五張支票。面額共一百五十四萬八千二百元,且上述五張支票均 有黃銀陸背書。 (四)原告擔任「鈺得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黃銀陸之女黃湧鈺亦擔任該公司 之董事,黃銀陸之妻黃邱素女則擔任該公司之監察人。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票據行為屬於「無因行為」,就簽發票據之原因關係,執票人不負舉證責任, 但如果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是以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取得,應由 該票據債務人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六號判決參照) 。又系爭本票已經具備票據要件而有效,但原告(票據債務人)主張開票目的 是為了給黃銀陸提供信用擔保,交付黃銀陸去向被告負責人四哥借錢,但並未 借得款項,借貸關係不存在,所以票據「保證關係不存在」。此一「保證關係 不存在」原因關係抗辯,乃是屬於票據「權利障礙事項」,自應由原告就此「 保證關係不存在」負舉證責任。如果經由法院調查證據後,法院就此「保證關 係不存在」一事,仍然無法得到確定之心證,此一事實不明之風險應該歸由原 告負擔,原告應受敗訴判決。 (二)本件被告雖然就如何取得票據之原因關係,並無舉證責任,但被告亦主動說明 是因「黃銀陸購買鋼材交付作為貨款給付」而取得,並提出美林公司出貨簽收 單、退票支票正反影本、黃銀陸陸續匯款償還之匯款單影本、對鈺得公司出貨 分類帳卡影本、購料與清償明細表影本等為證。觀察被告與黃銀陸之交易往來 過程,被告出貨可分為二階段,第一階段集中在八十九年五月十日起至九十一 年三月二十八日止,出貨金額約在三百五十八萬元左右,對照黃湧鈺、吳沛穎 簽發之客票總金額約在三百一十八萬元左右,若加上雙方可能有部分清償等, 票款與貨款金額大致吻合。第二階段出貨集中在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至同年五 月十三日,分類帳卡上記載出貨金額在一百三十六萬元左右,且此階段黃銀陸 是以「鈺得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全得機電有限公司」等公司名義,向被 告購買鋼材,此階段黃銀陸並未以其他票據清償貨款,卻只有交付(由原告簽 發)面額一百五十萬元之本票及支票各一張。而原告丙○○確實擔任「鈺得機 電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有被告提出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證),被告確 實有充分理由相信面額一百五十萬元的本票及支票,是作為黃銀陸及「鈺得機 電股份有限公司」清償貨款用途。不料該一百五十萬元支票屆期退票,被告為 保全債權,以系爭本票申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被告之辯解內容,與其所提出 之客觀證據相吻合,可信度極高。 (三)關於原告主張「票據保證關係不存在」部分,原告請求訊問證人黃銀陸,這也 是原告所提出之唯一證據。證人黃銀陸雖然具結後證述:因為標得台塑公司工 程,需要資金購料,而有些材料取得不易,連被告公司也沒有此種貨物(當場 庭呈材料明細表,其中紅色瑩光筆所勾選者),需要資金向其他公司購買,所 以原告丙○○開立一百五十萬支票及本票,由黃銀陸轉交被告公司負責人甲○ ○,欲向甲○○的四哥周轉現金云云(見最後言詞辯論筆錄)。但黃銀陸此番 說詞已經為被告當庭所否認,雙方爭執不下。而黃銀陸本身積欠被告大筆債務 ,經營面臨困境,不得不向股東(原告)調借支票本票。如果本件原告敗訴, 將來原告勢必再向黃銀陸求償,黃銀陸與原告的利害關係太密切,可以說是站 在同一條船上的生命共同體,黃銀陸的立場欠缺公正客觀,縱然具結後陳述, 其證言的可信度仍然極低。 (四)而究竟交付本票之目的,是為了「給付貨款」或是「擔保借款」?交付票據當 時雙方之約定真意如何?除了黃銀陸片面說詞之外,並沒有其他客觀證據可資 證明。尤其黃銀陸的說詞頗多不合理之處,首先①黃銀陸所提出的「材料明細 表」上勾選紅色項目,表示購料所需資金缺口,統計金額多達二百二十四萬餘 元,而僅以一百五十萬元之票據,再扣掉民間借款高額利息,能夠借到現金恐 怕只有幾十萬元,根本不足以支應二百二十四萬元的購料資金缺口。②按照一 般社會常情,向人開口借錢,都必須低聲下氣,尤其是民間借款條件嚴苛,放 款金主常有各種刻薄要求。而黃銀陸於九十二年以前,已積欠被告貨款多達三 百餘萬元,雙方感情交惡,被告負責人甲○○豈有可能甘願為黃銀陸服務,代 替黃銀陸向人低聲下氣開口借錢?如果黃銀陸真要向甲○○的四哥借錢周轉, 何不由甲○○陪同黃銀陸前去,由黃銀陸自己開口借錢?③如果系爭本票不是 作為支付貨款之用,則被告公司九十三年四月起密集出貨,金額達一百三十六 萬餘元,此一部份豈非變成信用交易?以黃銀陸信用不佳,欠款跳票金額三百 餘萬元之記錄來看,被告在商言商,豈會輕易答應再度出貨一百三十六萬餘元 ?以上種種不合理事項,原告或證人黃銀陸都無法自圓其說,因此原告所主張 交付本票之目的是「擔保借款」云云,無法信為真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就所主張「本票保證關係不存在」等權利障礙事由,未能舉證 以實其說;反而是被告已經主動舉證其因為貨品買賣收受客票,被告乃是合法 正當行使票據權利,於法有據。原告此項訴訟於法無據,實無理由,應予駁回 。訴訟費用一萬五千八百五十五元(裁判費)應由原告自行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葉明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蕭應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五 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