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5年度虎簡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虎簡字第68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坤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久泰精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肆仟柒佰伍拾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