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6年度虎簡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虎簡字第103號原 告 甲○○ 被 告 林伯勲即遠達輪胎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9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捌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第43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其新臺幣(下同)787,000 元,及自附表所示各紙支票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時,利息部分變更聲明請求自民國(下同)95年6 月22日起算,核屬聲明之減縮,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8 紙,屆期提示未獲付款,雖經一再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為此,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8 紙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787,000 元,及自95年6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核屬相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判決,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蘇靜怡 附表: ┌────┬────────┬────┬────┬────┐ │發票日期│付 款 人 │金額(新│支票號碼│提示日 │ │ │ │臺幣) │ │ │ ├────┼────────┼────┼────┼────┤ │95.4.5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120,000 │0000000 │95.4.6 │ │ │行虎尾分行 │ │ │ │ ├────┼────────┼────┼────┼────┤ │95.4.16 │第一商業銀行西螺│ 80,000 │0000000 │95.4.17 │ │ │分行 │ │ │ │ ├────┼────────┼────┼────┼────┤ │95.5.10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120,000 │0000000 │95.6.22 │ │ │行虎尾分行 │ │ │ │ ├────┼────────┼────┼────┼────┤ │95.5.20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120,000 │0000000 │95.6.22 │ │ │行虎尾分行 │ │ │ │ ├────┼────────┼────┼────┼────┤ │95.5.20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 27,000 │0000000 │95.6.22 │ │ │行虎尾分行 │ │ │ │ ├────┼────────┼────┼────┼────┤ │95.5.31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100,000 │0000000 │95.6.22 │ │ │行虎尾分行 │ │ │ │ ├────┼────────┼────┼────┼────┤ │95.6.5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 90,000 │0000000 │95.6.22 │ │ │行虎尾分行 │ │ │ │ ├────┼────────┼────┼────┼────┤ │95.6.20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130,000 │0000000 │95.6.22 │ │ │行虎尾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