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6年度虎簡調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虎簡調字第123號原 告 興鮮企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呂育哲即安康食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竹縣關西鎮○○里○ 鄰○○街150 巷9號,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