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字第6號原 告 魏裕明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王在莒 訴訟代理人 廖佳鈴 郭淑悅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6年12月27日 北監宜裁字第43-Q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6年12月27日北監宜裁 字第43-Q00000000號裁決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萬元, 吊銷駕駛執照,另自駕駛執照吊(註)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 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並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合先敘明。又被告代表人原為李應當,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王在莒,茲由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事實概要:原告魏裕明駕駛AMX-8136號自用小客車,於106 年12月27日4時4分許在宜蘭縣羅東鎮中山路二段與光榮路口處,因行車不穩,為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執勤人員攔檢,發覺原告有濃厚酒味,遂當場要求配合實施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原告消極不配合,在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舉發「 酒後駕車拒絕警方實施酒測」之違規行為,以宜警交字第 Q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在案,原告 當場拒絕簽收,惟事後親自至派出所簽收該通知單。原告不服申請製開裁決書,經被告認原告之違規屬實,被告即以原告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4條、第65條、第67條 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於106年12月27日北監宜裁字第43-Q00000000號裁決裁處原告 罰鍰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另自駕駛執照吊(註)銷之日 起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 習(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 (一)本件被告固稱舉發員警認原告有跨越雙黃線、行車不穩等情而予以攔停云云,然依員警之密錄器影片可見,原告行車雖有部分跨越雙黃線,惟因當時右側車道均停滿諸多車輛,倘要平安行駛該路段,則必須採取跨越雙黃線之方式行駛,否則即會發生碰撞,依一般人民之駕車經驗,並無任何違背常情之處,是以,被告執此陳稱原告有跨越雙黃線、行車不穩等情,實無足採。基此,原告之駕車行為,並無致使員警產生合理懷疑之處,舉發員警逕予攔停要求酒測,原告本得拒絕受測,由此可知,舉發員警逕認原告無拒絕受檢之權利而製單舉發,自屬違法。 (二)次依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三、執行階段…(四)檢測酒精濃度…1.檢測前: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15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之規定,人民遭進行酒測前,有請求漱口之權利,且在飲酒後亦有長達15分鐘之休息時間,至為灼然。經查,原告停車後,警員即要求配合酒測,原告並無拒絕酒測,僅表示給予喝水之機會,且表示自己有攜帶水罐。惟警員除未告知原告得休息之權利外,竟稱法律並無規定受檢測人得喝水,僅係得漱口,且要求原告僅得使用其提供之杯水。惟上開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之規定既規定人民有請求漱口之權利,則喝水行為應非禁止之列,且並無任何規定禁止受檢測人自行喝水,警員所稱原告無喝水權利,甚或僅能使用其提供之杯水乙節,已有法律上錯誤之認知。尤有甚者,當原告詢問是否可喝水時,警員竟稱原告係拒絕酒測,已有刻意扭曲原告之意,更徵警員已有主觀上偏頗之認知。 (三)復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4項以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 6項之規定,僅規範舉發員警在人民拒絕配合酒測時,得 告知拒絕檢測後之法律效果,並製單舉發,並未有任何賦予員警以強制力令人民進行檢測之明文。準此,依員警密錄器影片可知,原告並無拒絕接受檢測,更無任何危險行為及動作,遑論有危害在場員警安全之可能,詎舉發員警逕自認定原告消極不配合受測,而以強制手段要求原告配合酒測,明顯誤認其職權行使之範圍,其等透過暴力欲令原告受檢測,顯非最小侵害之手段,自有違反比例原則情形甚明,其所為執行程序既屬違法。 (四)從而,原處分顯有違誤等語,並聲明:1、原處分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則以: (一)本案經原舉發單位查復(警羅交字第1070004972號函)略以:…查自小客車(AMX-8136號)駕駛人,於106年12月27日3時37分許,行經宜蘭縣羅東鎮康莊路右轉南昌東街,因壓雙黃線且行車不穩,為本分局執勤人員警發覺後示意停車受檢,經多次嗚笛示意停車受檢,該駕駛才將車輛停於路旁,下車復為員警發現身上酒味濃厚,要求其配合實施酒測,過程中並表示可提供杯水供其漱口,該民竟趁機躲回車內飲用自行攜帶瓶裝水,並拒絕下車配合酒測,且行為脫序,經通報支援警力後才將其帶離車輛,並多次告知拒絕接受酒測法律效果後,該民仍拒絕配合,依規定舉發,違規事實明確。 (二)依內政部警政署為協助員警執行酒駕取締勤務,訂頒有「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四)檢測酒精濃度:執行酒精濃度測試之流程及注意事項:1.檢測前: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15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核其目的乃在避免受測人甫飲酒結束,可能因口腔內仍有含酒精成分之物品殘留,致影響檢測結果,故要求有15分鐘之間隔,使受測者可將該酒精殘留物自然吞嚥,或在飲酒結束未滿15分鐘之情況下,提供礦泉水使受測者以漱口之方式避免口腔殘存酒精。 (三)至有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並不以駕駛人有無親口表明拒絕接受測試為唯一準據,如其雖未明示拒絕測試,卻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測試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進而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亦屬之。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文義解釋,亦無將駕駛人消極推諉拖 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情況排除在外之意,故若駕駛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實質作為,無論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抑或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時間,均有該罰則之適用。 (四)經檢視舉發機關所附之採證光碟影像:1、員警將原告車 輛攔停後,經員警詢問原告是否有飲用酒類,原告稱並無飲酒行為後,再經原告請求提供飲水,員警提供杯水漱口,惟原告執意飲用自己持有之瓶裝水後,要求配合實施酒測之程序,與前揭作業程序無違。2、員警多次詢問原告 是否接受酒測,原告雖口頭表示要接受酒測,然實際上卻多次藉詞要飲水、休息等事由推諉,試圖延緩酒測時間,顯係以消極方式拖延酒精濃度測試之時間,又員警已多次完整告知拒絕酒精檢測之法律效果(採證影片2:畫面時 間3:56:45、3:58:53、4:01:27、4:10:12),且最終仍未完成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4:11:32),員警依法舉發無 誤,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確有於上揭時、地有「酒後駕車拒絕警方實施酒測」之違規行為,又舉發員警就取採證過程皆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規定,本案之舉發及裁決並無違誤。本件原告之訴 應為無理由,並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9萬 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 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乃警察之任務(警察法第2條規定參照)。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 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並參照刑法第185條之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之規定),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再按「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意旨,針對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規定,及明定受檢人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 (二)查原告於106年12月27日凌晨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宜蘭縣羅東鎮中山路一段與光榮 路口,因行車不穩,為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執勤員警攔檢,發覺原告有濃厚酒味,遂當場要求配合實施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原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事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裁決書(即原處分)、送達證書、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函文附卷可稽,自堪認屬實。而原告雖否認其有拒絕酒測之行為,並以上開情詞為辯,然經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光碟之結果:「檔案名稱:2017_1227_033659_001,影片時間共計3分1秒,勘驗內容:影片內容為員警攔查過程密錄器錄影畫面。影片開始時,畫面左下方顯示時間為2017/12/27 03:38:19。 一開始之畫面為員警騎乘警用機車,並於03:37:17開始按數次喇叭(警示停車),而遭攔查之車輛於03:37:50左右減速並停於路邊,現場有員警2名(以下分別簡稱A 及B)及穿著黑色外套男子(魏裕明,以下簡稱魏)在場。A:下車ㄟ,下車下車,喔你不停唷,下車,警察攔你你不停車喔?魏:阿?A:你剛才不停車喔?魏:我有停啊!A:身分證報一下。魏:沒有。A:沒有報身分證就好。魏:Z000000000。A:怎麼一身酒味?魏:沒有啊。A:沒有喝酒厚…那直接酒測,叫什麼名字?魏:魏裕明。A:有沒有喝酒?魏:沒有。A:沒有唷,喔,來來!直接酒測!口香糖吐掉喔!口香糖吐掉!魏:我要喝水一下。A:你不是沒有喝…喝…我這裡有水啦…來來來!(此時A員警遞杯裝水給魏)魏:你可以再給我大罐一點的嗎?A:沒有!(此時魏轉身回車內拿飲料),我們水只是給你漱口而已!B:對啊…先生!配合啊!魏:不…不是沒水嗎?(此句話稍為模糊)B:我們這裡..A:這裡有水啦魏:我可以喝水嗎?A:那…我不知道是不是水啦!魏:那…大哥,我可以喝水嗎?A:你可以喝水啦這個啦,我們人提供的水啦!魏:我可以喝水嗎?B:這一個,只能用這一個漱口。魏:我可以喝水嗎?B:只能用這個漱口魏:我可以喝水嗎?A:這我不知道是不是水啦!魏:我可以喝水,我可以喝水嗎?A:水在這裡啦!魏:我可以喝水嗎?A:你現在是…我現在在跟你喝水在這裡…。魏:(打斷A說話)沒有!我不會拒絕。A:水在這裡啊。魏:我問一下我可以喝水嗎?A:那個我不知道是不是水!B:只能喝我們提供的水啦!魏:我可以喝水啦!A:你就沒有喝,酒測你在怕什麼?魏:不好意思,我可以喝水嗎?A:可以啊,酒…水在這裡啊(此時A拉住魏的衣袖)(魏大口喝自行攜帶之飲料)A:你要不要喝這個水?(魏並未理會A之問題,且不斷地喝自行攜帶之飲料,並於喝入口中後有數次漱口並吞入,直至全部喝完)」、「檔案名稱:2017_1227_034000_002,影片時間共計3分0秒勘驗內容:影片內容為員警攔查過程密錄器錄影畫面(接續2017_1227_033659_001檔案)。(魏喝完自行攜帶之飲料,並將所飲用之飲料存於口將中漱口)A:厚啦厚啦,過來這邊啦。B:好,水也喝了啦。A:這裡要不要再喝?(魏均不理會,並將原喝完之飲料放回車內後,另外再拿取另一瓶飲料)A:阿你不是沒有喝酒?魏:嗯。A:阿沒有喝酒你怕什麼?(魏仍沈默不予理會)A:阿你不…我們的就不用提供了厚…你自己就有水了。魏:沒有…因為我我…(遭A打斷說話)A:沒有…水是你給你漱口而已啦!…你當作(台語)…政府沒有規定要給你喝多少啦!(停頓一下)法律沒有規定啦!魏:阿我有權益嘛!A:權益什麼?拒測唷?魏:拒吹的權益嘛?A:你拒測沒關係啊!魏:我可以喝水嗎?A:可以啊!魏:對啊。A:拒測我跟你講罰新臺幣九萬元喔。魏:我沒有拒測啊!B:阿你不配合我們酒測啊!魏:我可以喝水嗎?B:你不配合我們酒測啊!魏:我可以喝水嗎?A:可以啊,你喝啊你喝啊,你要喝多久?魏:我…我有配合嗎?A:你要喝多久?魏:我有沒有配合?我有沒有配合?A:喔…沒關係,你趕快喝啊!魏:我有沒有配合?我有沒有停?B:你喝啊…先喝啊!A:你喝啊!魏:我有沒有停?A:喝啊,快喝啦…你還超過…你不是沒有喝酒?你在怕什麼?我問你,警察問你,你說沒有喝酒?(魏沈默不予理會,並同時進車內取物)A:來來來,不要再給我動東西!(現場開始拉扯)魏:大哥,你幹什麼?怎麼了?A:來,不要給我動東西。魏:怎麼了!B:你幹嘛啦!魏:我在我在我在這裡!我我我我我我………等一下,聽我說。B:你沒有幹嘛為何要躲進去?魏:聽我說,你先聽我說,我沒有做任何…危險的事情吧?A:進去啦,你來啊。魏:我有做危險的事情嗎?A:你要幹嘛?魏:你可以逼迫我去那邊嗎?A:你要等一下(被魏打斷話)。魏:你可以逼迫我去那邊嗎?A:好啦好啦。魏:你可以逼迫我去那邊嗎?你可以嗎?A:你有要酒測嗎?魏:有,等一下。A:好啦…你喝水喝水。魏:好,我喝一下水好不好?A:好,喝水喝水。魏:不好意思,我喝一下水,讓我休息一下。我覺得好累喔(開始出現喘息),我覺得好累,對不起,我覺得…心跳有一點快,不好意思,我覺得人家逼我。A:逼你什麼?魏:你在逼我,我覺得…你們這樣子。A:你在逼你什麼?魏:你這樣我這樣…閃遮…我就要…好可怕…。A:好啦你趕快喝水!魏:好可怕!(並伴隨大叫)A:趕快喝水啦!魏:我覺得好可怕(魏開始要喝水),讓我喝一下。A:好,你站出來!魏:阿你這樣子拉著我幹什麼?大哥!幹!A:你再叫我就…你罵什麼!魏:大哥不好意思,大哥不好意思,我錯了,我錯了。A:出來喔,你出來!魏:我錯了。魏:靠在車旁大聲尖叫,並大叫「為什麼拉著我....警察用暴力...」、「畫面顯示原告坐在地上喊叫『給我喝水』 ,警方在旁要求原告配合酒測,警察告知,已經告知三次如果不配合的話要帶回警局,原告坐在地上喊叫『我要配合』,警察告知拒測的法律效果,並拿出酒測器具,原告仍坐在地上要求要喝水,警察再度詢問原告要不要接受酒測,原告仍坐在地上,爭執我為什麼要喝水,警察再度告知拒測的法律效果,並告知原告要移置保管車輛,原告仍坐在地上要警察回答,並說為何不回答我,我可不可以喝自己的水,警察回答不行...警察再度告知拒測的法律效 果,原告仍坐在地上大聲爭執,...警察告知你要求喝水 ,好我給你喝,原告仍坐在地上質問『你做了什麼事..(警察表示你消極不配合)..我並沒有不配合』..原告仍坐在地上大喊我聽不到,警察告知事項,原告稱說我耳鳴..並大聲喊叫我聽不到,警察再度告知拒測的法律效果,警察告知我在告知一次,若不配合就要移置車輛,警察再度詢問原告要不要接受酒測,否則就把車子開走,警察要原告再報一次身分證,原告報身分證字號,警察告訴原告應好好配合酒測,原告仍坐在地上。」、「勘驗2017_1227_034823_003,3點49分40秒處:畫面顯示原告坐在車上尖 叫,警方欲以手拉原告出來,原告同時尖叫警方使用暴力,原告仍坐在車上並發出慘叫,警方在旁觀看。」(見本院卷第50-54頁),故依勘驗結果,可知於警方要求原告 進行酒精濃度測試時,原告反覆陳述要喝水,而於警方讓其多次喝水後,復坐在地上大聲尖叫、喊叫,顯有拒絕酒測之意,故原告既經員警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後,仍拒絕配合進行酒精濃度測試,原告確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甚明。 (三)綜上所述,原告確有駕駛系爭車輛於上揭時、地拒絕接受酒精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4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 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3條、第44條、第67條之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 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核無不法。從而,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不服本判決(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