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馮紹財、偕志成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原 告 馮紹財 被 告 偕志成 宜興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贊壽 上列被告偕志成等因100年度交訴字第28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