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王偃周、高孝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26號原 告 王偃周 送達代收人 錢裕國律師 被 告 高孝義 溫秀英即新溪園企業社 上列被告高孝義及第三人溫秀英即新溪園企業社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69 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王偃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