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誹謗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377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麗惠 選任辯護人 楊德海律師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9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麗惠犯散佈文字毀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蕭麗惠因懷疑其配偶林德榮與邱淑貞過從甚密,本應循理性方式與林德榮處理婚姻問題,且邱淑貞是否與林德榮過從甚密,純屬邱淑貞私德之事,與公共利益無關,不得以訴諸公審,散布文字之方式毀損邱淑貞名譽,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暱稱,接續在宜蘭民宿網中民宿「王子與公主的家」不特定人得以閱覽網頁下之留言板,發表指摘「王子與公主的家」民宿之經營者邱淑貞破壞別人家庭、與其丈夫外遇、係「小三」、通姦者等內容之留言,以此散布文字之方式指摘足以毀損邱淑貞名譽之事。 二、案經邱淑貞訴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程序事項: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亦有明文可參。而依第159 條之1 傳聞法則例外之立法理由,乃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原則上能遵守法定程序,且被告以外之人如具有具結能力,仍應依法具結,以擔保其據實陳述。故該條第2 項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應係指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不論是言詞或書面,有未遵守法律規定之情形,即檢察官於偵查中所為之證據調查,須係出於違法取供者或具有具結能力之被告以外之人,未依法命其具結之情況,始無證據能力。查證人邱淑貞於101 年3 月29日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經檢察官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罪之處罰,並依法具結而為陳述,此有卷附上開偵訊筆錄及證人結文在卷可參,辯護人雖否認證人邱淑貞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據能力,惟被告及其辯護人並未就前開證人之陳述是否顯有不可信之狀況詳加釋明,參以上揭法條規定,本院亦得以證人邱淑貞於偵查中之證述採為本件證據。至證人邱淑貞於101 年4 月24日之訊問筆錄,檢察官並未命其具結,自無證據能力。 ㈡另本件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所有文書證據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且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異議,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暱稱,在宜蘭民宿網中民宿「王子與公主的家」網頁下之留言板上,留下附表所示之內容,惟矢口否認有何毀謗之犯意,辯稱:這些內容雖然是伊寫的,但是伊並沒有散播及妨害名譽的意圖,伊認定邱淑貞是破壞伊家庭的人,邱淑貞是伊的舊同事,伊曾經打過電話給邱淑貞,也傳過簡訊,但是邱淑貞都不理伊,所以伊只好在民宿網上留言,讓邱淑貞能看到這些留言,伊只是將伊的想法傳達給她,讓邱淑貞不要再繼續傷害她自己及伊,伊只希望邱淑貞可以看到,所以伊選擇的時間都是避開尖峰時間,伊大部分都是選擇深夜或是清晨留言,而且伊留言之後,邱淑貞都會刪除伊的流言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從經驗法則來看,如果僅是一般朋友關係,而且知道對方是有婦之夫,不可能會單獨相約出國去旅遊,且長達2 星期或8 天,告訴人邱淑貞確實有介入被告的婚姻,被告的留言一開始有表示是迫不得已才在網站留言,希望跟告訴人邱淑貞之間有對話的窗口,被告只是在保護她的婚姻狀態,希望她的女兒可以看到父親,雖然被告使用的名稱是「小三」,但這只是1 個第三者的名詞而已,當然任何1 個人介入他人的婚姻,我們都可以稱她為第三者,被告當時確實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婚姻,請求跟告訴人邱淑貞討論,希望能夠讓她的婚姻回到圓滿的狀態,被告沒有所謂的惡意,被告在網路上請求告訴人邱淑貞不要介入她的婚姻,這是事實,並非虛構。再者,刑罰在言論自由的保障及名譽權保障來講,是1 個兩難決定,所以就刑法第310 條之規定來說,如果行為人對於所說的可以證明真實不罰,刑法239 條有關妨害婚姻的部分,是妨害社會法益,而名譽權是屬於個人法益,所以就婚姻的保護,在刑法上是屬於公共利益的範圍,在民法有關離婚的構成要件裡面,有通姦的話是構成離婚事由,依照刑法及民法之規定,對於婚姻的保護,是屬於社會法益,被告的婚姻法益應高於個人名譽權的法益之上,今日被告雖然有在網路上留言的行為,但是這個行為,應該是屬於免責,應該有刑法第310 條、第311 條免責的適用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暱稱,在宜蘭民宿網中民宿「王子與公主的家」網頁下之留言板上,留下附表所示之內容,此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據證人邱淑貞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101 年度他字第338 號卷第4 頁至第5 頁、本院卷第54頁至第61頁),復有電子郵件內容附卷可稽(見101 年度他字第338 號卷第8 頁至第27頁),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按刑法第310 條第2 項規定之加重誹謗罪,係以散布文字、圖畫方式,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而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及誹謗之故意;客觀上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屬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所謂散布於眾之意圖,乃指行為人有將指摘或傳述內容傳播於不特定多數人,使大眾周知之意圖。所謂誹謗故意,係指行為人對其指摘或傳述之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並且進而決意加以指摘或傳述該事件具體內容之主觀犯罪故意。另本罪係為保護個人於社會上生存,其社會、外在之名譽,亦即一般人對其人格價值所為之評價不受侵害,而此評價之對象,不限於人之行為或人格之倫理價值,亦包含關於其專業能力、職業、身分、身體或精神之資質等。本件被告以文字將證人邱淑貞可能涉嫌介入家庭等情,刊登於證人邱淑貞所經營之民宿「王子與公主的家」網頁下之留言板,進入該網頁並不需要密碼,屬不特定人均可瀏覽之公開網站,致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自屬散布之行為無疑,被告散布於眾之意圖甚明,衡諸目前社會現狀,一般人基於道德觀感,對於因介入他人家庭之女子,常投以異樣眼光,認定該人係生活不檢點、破壞他人家庭之人,被告所寫「小三」、「破壞家庭」等內容足以損害他人之名譽法益,顯足以引發一般人對證人邱淑貞之社會名譽造成貶損,依被告之社會經驗,無不知前開情狀之理,卻仍為前舉,足認其具誹謗故意及散布之意圖,其行為應已該當誹謗罪之構成要件。 ㈢又按刑法第310 條第3 項前段固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惟同項但書另規定: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行為人指摘傳述關於他人之事項,究屬「私德」或「與公共利益有關者」,應就事實之內容、性質及被害人之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等,以健全之社會觀念,客觀予以判斷,若參酌刑法第310 條第3 項阻卻違法事由係為保障「言論自由」一定範圍之活動空間,並擴大健全民主社會所仰賴之公眾對於公共事務所為活潑及多樣性的討論範圍之立法本旨,則「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應可再細部由「人」及「事」此二觀點為評斷,詳言之,除公務員及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職務工作相關之事項,當然為「與公共利益有關」者外,於言論涉及在社會或一定生活領域內因主動投入某一公共議題而成為「公眾人物」就該議題及衍生事項之行為,及公務員及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職務外但涉及公眾所關心之事務,始應認與「公共利益」有關,若為一單純私人身分之人,關於其個人生活事項之指摘傳述,因無若箝制言論恐阻斷自由言論市場對於公眾事項討論空間,將造成「寒蟬效應」等更大不利益之考量,在衡量言論自由保障及個人名譽權保護之利益衝突之際,相較於對象為公務員或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或「公眾人物」時,應向保護個人名譽權之光譜偏移,若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再詳言之,若屬公務員或民意代表等領受國家薪津之人員,若有婚外之男女私下往來關係行為,因其言行必然對於社會大眾產生一定程度之示範作用,甚或影響其從事之職務表現及一般人民觀感,或可認與公共利益有關,然若屬一般私人與已婚男女發生婚外感情性行為,屬其個人感情及私道德領域之事項,而與一般公眾甚或其所屬之團體無任何關連,即屬「私德」之範疇,縱然行為人對該事項之真實性可證明屬實,亦不得以此為不處罰該行為之理由。查證人邱淑貞與被告之配偶林德榮均非公眾人物,縱使依據卷附之證人邱淑貞與林德榮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系統資料2 份所顯示(見本院卷第41頁至第42頁),證人邱淑貞於100 年10月18日至100 年10月26日、100 年11月16日至100 年11月30日與林德榮有共同出境之事實,縱使證人邱淑貞與林德榮間之交往密切,然此事純屬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且觀諸被告所書寫之內容,亦在指摘、傳述證人邱淑貞介入他人婚姻間之行為不知檢點,自難認係自衛、自辯之正當防衛行為,是辯護人辯稱應可免責云云,自屬無據。 ㈣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上述諸節,委不足採。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密接時間傳述如附表所示內容,均係於密接之時間內為相同之行為,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被害人均相同,為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僅因懷疑被害人邱淑貞介入其婚姻,不思以理性方式與林德榮解決婚姻關係,而在被害人邱淑貞所經營「公主與王子的家」民宿網頁上張貼留言之方式,足以生損害被害人邱淑貞之名譽譽,犯後猶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暨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84 條之1 ,刑法第310 條第1 項、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源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附表、 ┌──┬──────┬──┬──────────────────┐ │編號│時間 │暱稱│留言內容 │ ├──┼──────┼──┼──────────────────┤ │一 │101年3月17日│yee │我真的不明白、為什麼你要如此選擇破壞│ │ │凌晨1時2分01│ │別人的家庭、硬是殘酷的迫使一個女兒失│ │ │秒 │ │去父親、一個家庭因你而殘破、會很得意│ │ │ │ │嗎?尤其是你我還曾經同事、這樣做、你│ │ │ │ │還能以" 王子和公主的管家" 自居嗎? │ ├──┼──────┼──┼──────────────────┤ │二 │101年3月19日│hui │APPLE :你相信報應嗎?你可以問問林金│ │ │上午2時25分1│ │燕我是怎麼知道丈夫的外遇就是你,是到│ │ │2秒 │ │三星天公廟擲筊後在家裡的名片找到你,│ │ │ │ │打電話過去你劈頭就說:是你老公一直來│ │ │ │ │找....後來我才知道你以買花為由約他到│ │ │ │ │民宿來誘他上鉤,我去找你你說民宿是公│ │ │ │ │共空間無法拒絕他....原來你以民宿為掩│ │ │ │ │護,之後三年來我們努力癒合傷口,你在│ │ │ │ │無計可施之下只得再以民宿為餌誘他" 上│ │ │ │ │身" ,知道我為什麼知道去那裡抓到嗎?│ │ │ │ │也是當天去天公廟擲筊確認的,所以說:│ │ │ │ │人在做天都有在看,當小三,縱然心機耍│ │ │ │ │盡,騙得了男人騙得了別人,能騙得了自│ │ │ │ │己的良心嗎?騙得了老天爺嗎?你儘管耍│ │ │ │ │手段逼迫那個笨男人吧. 我就不相信老天│ │ │ │ │真的能放過這麼可惡的兩個人. 王子和公│ │ │ │ │主的家只不過來當誘餌,真是可憐了一些│ │ │ │ │真正的王子和公主而已,不是嗎? │ ├──┼──────┼──┼──────────────────┤ │三 │101年3月24日│hui │我真的不明白你明知他是我的丈夫為什麼│ │ │下午12時10分│ │還要心機耍盡的糾纏?這社會對於" 小三│ │ │23秒 │ │" 的撻伐並不小,真的以為老天不會給報│ │ │ │ │應嗎?人生短暫,勸你心懷" 善念" 為宜│ │ │ │ │。多行不義,絕非好事 │ ├──┼──────┼──┼──────────────────┤ │四 │101年3月24日│HUEY│在網站留言給你,實非得已!親自去找你│ │ │下午12時48分│ │,你避不見面,打電話給你不接,發簡訊│ │ │36秒 │ │你不回,給你這麼長的時間處理,你卻依│ │ │ │ │然故我,變本加厲,還揚言對我不利,我│ │ │ │ │只能在此留言,希望你良知依然懸崖勒馬│ │ │ │ │. 莫在於此之際混淆不清當" 小三" 也不│ │ │ │ │要挑破壞自己曾經認識的" 同事" 的家庭│ │ │ │ │這樣良心真的不會不安嗎? │ ├──┼──────┼──┼──────────────────┤ │五 │101年3月24日│HUEY│在網站留言給你,實非得已!親自去找你│ │ │下午2時38分5│ │,你避不見面,打電話給你不接,發簡訊│ │ │6秒 │ │你不回,給你這麼長的時間處理,你卻依│ │ │ │ │然故我,變本加厲,還揚言對我不利,我│ │ │ │ │只能在此留言,希望你良知依然懸崖勒馬│ │ │ │ │. 莫在於此之際混淆不清當" 小三" 也不│ │ │ │ │要挑破壞自己曾經認識的" 同事" 的家庭│ │ │ │ │這樣良心真的不會不安嗎? │ ├──┼──────┼──┼──────────────────┤ │六 │101年3月24日│HUEY│不要總是如此我留言你就讓我那" 丈夫" │ │ │下午8時33分5│ │回來鬧,我永遠都記的我那弱小的女兒淚│ │ │秒 │ │眼汪汪在寒冷深夜當眾跪在水泥地求他父│ │ │ │ │親不要離棄的景象... 我要讓事實還原:│ │ │ │ │同樣的場景和眾人面前還我女兒公道,很│ │ │ │ │多事做過就像紙張摺痕一般永遠都在,當│ │ │ │ │" 小三" 的名稱真的不是很好的名稱尤其│ │ │ │ │真的不該用手段欺凌我的小女兒! │ ├──┼──────┼──┼──────────────────┤ │七 │101年3月25日│HUEY│最大的問題在於:你的『明知道』妳『明│ │ │上午7時55分2│ │知道』他是『有家室』,妳『明知道』他│ │ │0秒 │ │的家室是你曾經的同事,妳『明知道』我│ │ │ │ │為那個家有多辛苦,我在不得已的情況去│ │ │ │ │見妳,妳裝無辜,我也寧願相信,--雖然│ │ │ │ │妳母親在一旁眼神飄忽神色緊張,以一個│ │ │ │ │受過業務訓練的人不難看出他的不安,我│ │ │ │ │說:如果他再騷擾你請妳打電話給我,然│ │ │ │ │而,我的電話幾十年沒變,妳有我的名片│ │ │ │ │,我們共同的朋友又與妳經常聯絡,她曾│ │ │ │ │好心提醒妳:千萬不要破壞別人的家庭,│ │ │ │ │可是,妳『明知道』卻要故意當『小三』│ │ │ │ │,這樣破壞了我的家庭真的不會良心不安│ │ │ │ │嗎? │ ├──┼──────┼──┼──────────────────┤ │八 │101年3月25日│HUEY│妳告訴寶彩:妳只是偶然在花市碰到我的│ │ │上午8時13分3│ │丈夫林先生,林先生就經常以要投資經營│ │ │1秒 │ │民宿為由到『王子與公主的家民宿』找妳│ │ │ │ │,還半夜不斷打電話害妳被妳媽罵!這樣│ │ │ │ │的話說起來是要說妳無辜還是要說妳是故│ │ │ │ │意的,若無辜妳怎麼會把他帶到房間內?│ │ │ │ │又與他單獨到大陸旅遊?如此不斷的故意│ │ │ │ │糾纏,就只為了有一天偶然碰見,這樣的│ │ │ │ │說詞,可真的嚇壞所有的大老婆!就連偶│ │ │ │ │爾出去買東西,老公就會成為明知道的『│ │ │ │ │小三』順手擒來的囊中物! │ ├──┼──────┼──┼──────────────────┤ │九 │101年3月26日│HUEY│女兒的同學在去年六月告訴女兒以下的話│ │ │下午11時26分│ │:我們到宜蘭完住宿在王子與公主的家,│ │ │49秒 │ │看到一個老先生長得很像妳爸爸,可是頭│ │ │ │ │髮的顏色是咖啡紅,原本以為是不同人,│ │ │ │ │後來看到他載管家邱小姐出去時,他那輛│ │ │ │ │xx6666的車牌讓我很確定那個人應該就是│ │ │ │ │妳爸爸,我和朋友決定了解是否有異,特│ │ │ │ │別輪流從他十一點多進入管家房間定格拍│ │ │ │ │到早上八點他都和邱小姐同房,我們可以│ │ │ │ │確定你爸有外遇,我們還問管家說:那是│ │ │ │ │你老公,他們兩個都笑得很開心,對了,│ │ │ │ │除了錄影我們還拍了你爸和管家的相片,│ │ │ │ │給你看看確認一下,那個管家" 邱小姐" │ │ │ │ │就是" 小三" 。 │ ├──┼──────┼──┼──────────────────┤ │十 │101年3月26日│HUEY│通姦罪需要抓姦在床,破壞家庭罪卻不必│ │ │下午11時41分│ │" 抓姦"只 須" 抓證據" ,請教非常懂" │ │ │32秒 │ │派出所" 的妳,妳說:對不對? │ ├──┼──────┼──┼──────────────────┤ │十一│101年3月26日│HUEY│女兒的同學在去年六月告訴女兒以下的話│ │ │下午11時43分│ │:我們到宜蘭完住宿在王子與公主的家,│ │ │11秒 │ │看到一個老先生長得很像妳爸爸,可是頭│ │ │ │ │髮的顏色是咖啡紅,原本以為是不同人,│ │ │ │ │後來看到他載管家邱小姐出去時,他那輛│ │ │ │ │xx6666的車牌讓我很確定那個人應該就是│ │ │ │ │妳爸爸,我和朋友決定了解是否有異,特│ │ │ │ │別輪流從他十一點多進入管家房間定格拍│ │ │ │ │到早上八點他都和邱小姐同房,我們可以│ │ │ │ │確定你爸有外遇,我們還問管家說:那是│ │ │ │ │你老公,他們兩個都笑得很開心,對了,│ │ │ │ │除了錄影我們還拍了你爸和管家的相片,│ │ │ │ │給你看看確認一下,那個管家" 邱小姐" │ │ │ │ │就是" 小三" 。 │ ├──┼──────┼──┼──────────────────┤ │十二│101年3月26日│HUEY│留言可以刪,不過我正效法李昂,準備出│ │ │下午11時47分│ │書,詳述這個現實社會一個不好的現象:│ │ │40秒 │ │" 小三橫行" ,會努力的快馬加鞭的寫,│ │ │ │ │希望妳能為我加油! │ ├──┼──────┼──┼──────────────────┤ │十三│101年3月27日│HUEY│女兒的同學在去年六月告訴女兒以下的話│ │ │上午8時58分 │ │:我們到宜蘭完住宿在王子與公主的家,│ │ │30秒 │ │看到一個老先生長得很像妳爸爸,可是頭│ │ │ │ │髮的顏色是咖啡紅,原本以為是不同人,│ │ │ │ │後來看到他載管家邱小姐出去時,他那輛│ │ │ │ │xx6666的車牌讓我很確定那個人應該就是│ │ │ │ │妳爸爸,我和朋友決定了解是否有異,特│ │ │ │ │別輪流從他十一點多進入管家房間定格拍│ │ │ │ │到早上八點他都和邱小姐同房,我們可以│ │ │ │ │確定你爸有外遇,我們還問管家說:那是│ │ │ │ │你老公,他們兩個都笑得很開心,對了,│ │ │ │ │除了錄影我們還拍了你爸和管家的相片,│ │ │ │ │給你看看確認一下,那個管家" 邱小姐" │ │ │ │ │就是" 小三" 。 │ ├──┼──────┼──┼──────────────────┤ │十四│101年3月27日│HUEY│妨礙家庭的人連道德良心都沒有了,還有│ │ │上午9時7分40│ │什麼名譽可言,要告別人妨礙名譽,就該│ │ │秒 │ │先問自己有沒有做這樣的事情,一個連女│ │ │ │ │兒生活學費都不付卻只願拿錢帶小三出國│ │ │ │ │遊玩的父親,和一個只會蓄意破壞別人家│ │ │ │ │庭的小三,都是一樣的可惡。 │ ├──┼──────┼──┼──────────────────┤ │十五│101年3月27日│HUEY│女兒的同學在去年六月告訴女兒以下的話│ │ │下午6時2分56│ │:我們到宜蘭完住宿在王子與公主的家,│ │ │秒 │ │看到一個老先生長得很像妳爸爸,可是頭│ │ │ │ │髮的顏色是咖啡紅,原本以為是不同人,│ │ │ │ │後來看到他載管家邱小姐出去時,他那輛│ │ │ │ │xx6666的車牌讓我很確定那個人應該就是│ │ │ │ │妳爸爸,我和朋友決定了解是否有異,特│ │ │ │ │別輪流從他十一點多進入管家房間定格拍│ │ │ │ │到早上八點他都和邱小姐同房,我們可以│ │ │ │ │確定你爸有外遇,我們還問管家說:那是│ │ │ │ │你老公,他們兩個都笑得很開心,對了,│ │ │ │ │除了錄影我們還拍了你爸和管家的相片,│ │ │ │ │給你看看確認一下,那個管家" 邱小姐" │ │ │ │ │就是" 小三" 。 │ ├──┼──────┼──┼──────────────────┤ │十六│101年3月27日│HUEY│妳告訴寶彩:妳只是偶然在花市碰到我的│ │ │下午6時3分48│ │丈夫林先生,林先生就經常以要投資經營│ │ │秒 │ │民宿為由到『王子與公主的家民宿』找妳│ │ │ │ │,還半夜不斷打電話害妳被妳媽罵!這樣│ │ │ │ │的話說起來是要說妳無辜還是要說妳是故│ │ │ │ │意的,若無辜妳怎麼會把他帶到房間內?│ │ │ │ │又與他單獨到大陸旅遊?如此不斷的故意│ │ │ │ │糾纏,就只為了有一天偶然碰見,這樣的│ │ │ │ │說詞,可真的嚇壞所有的大老婆!就連偶│ │ │ │ │爾出去買東西,老公就會成為明知道的『│ │ │ │ │小三』順手擒來的囊中物! │ ├──┼──────┼──┼──────────────────┤ │十七│101年3月27日│HUEY│最大的問題在於:你的『明知道』妳『明│ │ │下午11時29分│ │知道』他是『有家室』,妳『明知道』他│ │ │46秒 │ │的家室是你曾經的同事,妳『明知道』我│ │ │ │ │為那個家有多辛苦,我在不得已的情況去│ │ │ │ │見妳,妳裝無辜,我也寧願相信,--雖然│ │ │ │ │妳母親在一旁眼神飄忽神色緊張,以一個│ │ │ │ │受過業務訓練的人不難看出他的不安,我│ │ │ │ │說:如果他再騷擾你請妳打電話給我,然│ │ │ │ │而,我的電話幾十年沒變,妳有我的名片│ │ │ │ │,我們共同的朋友又與妳經常聯絡,她曾│ │ │ │ │好心提醒妳:千萬不要破壞別人的家庭,│ │ │ │ │可是,妳『明知道』卻要故意當『小三』│ │ │ │ │,這樣破壞了我的家庭真的不會良心不安│ │ │ │ │嗎? │ ├──┼──────┼──┼──────────────────┤ │十八│101年3月27日│HUEY│最大的問題在於:你的『明知道』妳『明│ │ │下午11時34分│ │知道』他是『有家室』,妳『明知道』他│ │ │42秒 │ │的家室是你曾經的同事,妳『明知道』我│ │ │ │ │為那個家有多辛苦,我在不得已的情況去│ │ │ │ │見妳,妳裝無辜,我也寧願相信,--雖然│ │ │ │ │妳母親在一旁眼神飄忽神色緊張,以一個│ │ │ │ │受過業務訓練的人不難看出他的不安,我│ │ │ │ │說:如果他再騷擾你請妳打電話給我,然│ │ │ │ │而,我的電話幾十年沒變,妳有我的名片│ │ │ │ │,我們共同的朋友又與妳經常聯絡,她曾│ │ │ │ │好心提醒妳:千萬不要破壞別人的家庭,│ │ │ │ │可是,妳『明知道』卻要故意當『小三』│ │ │ │ │,這樣破壞了我的家庭真的不會良心不安│ │ │ │ │嗎? │ ├──┼──────┼──┼──────────────────┤ │十九│101年3月27日│HUEY│最大的問題在於:你的『明知道』妳『明│ │ │下午11時51分│ │知道』他是『有家室』,妳『明知道』他│ │ │59秒 │ │的家室是你曾經的同事,妳『明知道』我│ │ │ │ │為那個家有多辛苦,我在不得已的情況去│ │ │ │ │見妳,妳裝無辜,我也寧願相信,--雖然│ │ │ │ │妳母親在一旁眼神飄忽神色緊張,以一個│ │ │ │ │受過業務訓練的人不難看出他的不安,我│ │ │ │ │說:如果他再騷擾你請妳打電話給我,然│ │ │ │ │而,我的電話幾十年沒變,妳有我的名片│ │ │ │ │,我們共同的朋友又與妳經常聯絡,她曾│ │ │ │ │好心提醒妳:千萬不要破壞別人的家庭,│ │ │ │ │可是,妳『明知道』卻要故意當『小三』│ │ │ │ │,這樣破壞了我的家庭真的不會良心不安│ │ │ │ │嗎? │ ├──┼──────┼──┼──────────────────┤ │二十│101年3月27日│HUEY│最大的問題在於:你的『明知道』妳『明│ │ │下午11時58分│ │知道』他是『有家室』,妳『明知道』他│ │ │18秒 │ │的家室是你曾經的同事,妳『明知道』我│ │ │ │ │為那個家有多辛苦,我在不得已的情況去│ │ │ │ │見妳,妳裝無辜,我也寧願相信,--雖然│ │ │ │ │妳母親在一旁眼神飄忽神色緊張,以一個│ │ │ │ │受過業務訓練的人不難看出他的不安,我│ │ │ │ │說:如果他再騷擾你請妳打電話給我,然│ │ │ │ │而,我的電話幾十年沒變,妳有我的名片│ │ │ │ │,我們共同的朋友又與妳經常聯絡,她曾│ │ │ │ │好心提醒妳:千萬不要破壞別人的家庭,│ │ │ │ │可是,妳『明知道』卻要故意當『小三』│ │ │ │ │,這樣破壞了我的家庭真的不會良心不安│ │ │ │ │嗎? │ ├──┼──────┼──┼──────────────────┤ │二十│101年3月28日│HUEY│最大的問題在於:你的『明知道』妳『明│ │一 │下午12時2分5│ │知道』他是『有家室』,妳『明知道』他│ │ │5秒 │ │的家室是你曾經的同事,妳『明知道』我│ │ │ │ │為那個家有多辛苦,我在不得已的情況去│ │ │ │ │見妳,妳裝無辜,我也寧願相信,--雖然│ │ │ │ │妳母親在一旁眼神飄忽神色緊張,以一個│ │ │ │ │受過業務訓練的人不難看出他的不安,我│ │ │ │ │說:如果他再騷擾你請妳打電話給我,然│ │ │ │ │而,我的電話幾十年沒變,妳有我的名片│ │ │ │ │,我們共同的朋友又與妳經常聯絡,她曾│ │ │ │ │好心提醒妳:千萬不要破壞別人的家庭,│ │ │ │ │可是,妳『明知道』卻要故意當『小三』│ │ │ │ │,這樣破壞了我的家庭真的不會良心不安│ │ │ │ │嗎?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