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智簡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智簡字第27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春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2年度偵字第2582、38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春義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春義明知HELLO KITTY商標圖樣係日商三麗鷗 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註冊,使用於行動電話外殼、行動電話機護套、手機裝飾品;MY MELODY商標圖樣係日商三麗鷗股 份有限公司已依法註冊,使用於行動電話外殼、行動電話機護套、手機裝飾品;moshi商標圖樣係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 司已依法註冊,使用於行動電話套;JETOY商標圖樣係金明 秀已依法註冊,使用於行動電話外殼;iGlaze商標圖樣係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註冊,使用於行動電話保護殼;CATH KIDSTON商標圖樣係凱斯金斯頓有限公司已依法註冊,使用於行動電話配件;Deff商標圖樣係昱碩亞洲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註冊,使用於行動電話護套;Chanel之雙C商 標圖樣係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註冊,使用於個人數位助理器專用套,且均仍在專用期限內。然其於民國 101年11月中旬某日,在淘寶網網站及臺北後火車站上以每 個新台幣(下同)70、80元不等之價格,購得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手機皮套、手機殼、耳機塞;仿冒MY MELODY商標圖樣之手機殼、耳機塞;仿冒moshi商標圖樣之 手機殼;仿冒JETOY商標圖樣之手機殼;仿冒iGlaze商標圖 樣之手機殼;仿冒CATH KIDSTON商標圖樣之手機殼;仿冒 Deff商標圖樣之手機殼、仿冒Chanel之雙C商標圖樣之手機 殼後,即自101年11月中旬某日起至102年2月23日止,接續 在宜蘭縣羅東鎮○○路000號手機變裝店內,意圖販賣而陳 列上開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手機皮套、手機殼、耳機 塞、仿冒MY MELODY商標圖樣手機殼、耳機塞,並以每個200元至300元不等而低於真品市價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顧客 ;並自101年11月中旬某日起至102年5月24日止,接續在上 開處所店內,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moshi商標圖樣之手機殼 ;仿冒JETOY商標圖樣之手機殼;仿冒iGlaze商標圖樣之手 機殼;仿冒CATH KIDSTON商標圖樣之手機殼;仿冒Deff商標圖樣之手機殼;仿冒Chanel之雙C商標圖樣之手機殼,並以 每個100元至200元不等而低於真品市價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顧客。嗣為警於102年2月23日中午12時5分許,在宜蘭縣 羅東鎮○○路000號手機變裝店內搜索查獲,並扣得仿冒 HELLO KITTY商標圖樣手機皮套283個、手機殼238個、耳機 塞5組、仿冒MY MELODY商標圖樣手機殼12個、耳機塞10組。另為警於102年5月24日下午3時20分許,在上開處所搜索查 獲,並扣得仿冒JETOY商標圖樣手機殼2個;仿冒iGlaze商標圖樣手機殼8個;仿冒CATH KIDSTON 商標圖樣手機殼23個;仿冒Deff商標圖樣手機殼11個;仿冒Chanel之雙C商標圖樣 手機殼7個。 二、證據: ㈠被告林春義於警、偵訊中之自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圖樣商品。 ㈢102年2月23日查獲之現場與扣案物品照片18幀、102年5月24日查獲之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6幀。 ㈣HELLO KITTY商標圖樣、MY MELODY商標圖樣資料、moshi商 標圖樣、JETOY商標圖樣、iGlaze商標圖樣、CATH KIDSTON 商標圖樣、Deff商標圖樣、Chanel之雙C商標圖樣資料。 ㈤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moshi、iGlaze商標圖 樣)、粉絲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JETOY商標圖 樣)、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CATH KIDSTON 商標圖樣)、昱碩亞洲聯合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Deff商標圖樣)、薈萃商標協會臺灣聯絡處鑑定證明書及市值估價表(Chanel之雙C商標圖樣)。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爰審酌為圖私利,以低價販入仿冒商標圖樣商品後再出售他人,且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智簡字 第9號刑事判決判處罰金2萬元,竟再犯本件違法商標法犯行,依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附表所示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法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蒼 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附表 ┌──┬─────────────────────┐ │編號│應沒收之物 │ ├──┼─────────────────────┤ │一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手機皮套貳佰捌拾叁 │ │ │個、手機殼貳佰叁拾捌個、耳機塞伍組。 │ ├──┼─────────────────────┤ │二 │仿冒MY MELODY商標圖樣手機殼拾貳個、耳機塞 │ │ │拾組。 │ ├──┼─────────────────────┤ │三 │仿冒JETOY商標圖樣手機殼貳個。 │ ├──┼─────────────────────┤ │四 │仿冒iGlaze商標圖樣手機殼捌個。 │ ├──┼─────────────────────┤ │五 │仿冒CATH KIDSTON商標圖樣手機殼貳拾叁個。 │ ├──┼─────────────────────┤ │六 │仿冒Deff商標圖樣手機殼拾壹個。 │ ├──┼─────────────────────┤ │七 │仿冒Chanel之雙C商標圖樣手機殼柒個。 │ ├──┼─────────────────────┤ │八 │內政部警政署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第一中隊│ │ │於102年5月7日以290元購入之仿冒「moshi」商 │ │ │標圖樣手機殼壹個。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