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原 告 林忠厚 訴訟代理人 林宏榮 被 告 簡俊銘 葛瑪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游家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3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