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 告 景興珊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有 被 告 孫笙愷 莫登智 何東岳 上列被告因民國一0五年度重附民字第二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一0五 年 四 月 廿六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峰巨 中 華 民 國 一0五 年 四 月 廿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