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原 告 大將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文 訴訟代理人 李俊岳 被 告 李榮茂 上列被告李榮茂因105年度易字第61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宛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