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原 告 楊金成 楊簡阿軒 張宏碁 楊子寬 馮昱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仲豪律師 被 告 余宏德 葛瑪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家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1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余宏德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楊金成、楊簡阿軒、張宏碁、楊子寬、馮昱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