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吳宏謀、曾敬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14號 原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訴訟代理人 陳榮騰 被 告 曾敬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曾敬義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1年度 訴字第293號),經原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