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楊士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士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緝字第328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士賢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楊士賢明知己身無資力,亦無投資期貨及賭場之能力及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自民國111年1月23日,在謝宛霓所經營、位於宜蘭縣○○鄉○○路○ 段000號之「微笑晨曦早餐店」,向謝宛霓佯稱:伊有投資 期貨管道,保證獲利,並自同年2月11日起至同年3月13日止,接續以投資期貨及賭場以獲利為由,要謝宛霓匯款至其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或 交付現金,使謝宛霓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或面交,總計交付新臺幣(下同)364,000元。嗣經謝宛霓發覺 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謝宛霓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楊士賢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由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士賢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白承認,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謝宛霓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相符,並有告訴人提出之匯款申請單、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以相同手法於密接時間內對告訴人反覆實施詐欺取財之行為,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對告訴人所為數次詐欺取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各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以包括之一行為評價為合理,屬接續犯。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以不實話術取得告訴人之信賴,使告訴人受騙誤信交付金錢,被告雖承認詐欺,但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之犯後態度,暨審酌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儆懲。 三、沒收: 被告於本案詐欺取財犯行,共計詐得364,000元,核屬被告 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且未實際發還告訴人,且查無過苛調節之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良造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正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貨幣單位:新臺幣) 編號 時間 匯款或交付金額 匯款帳戶或面交地點 1 111年2月11日13時 匯款15,000元 楊士賢之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111年2月15日12時29分 匯款60,000元 同上 3 111年2月18日15時45分 匯款20,000元 同上 4 111年2月18日17時30分 面交80,000元 宜蘭縣○○鄉○○路00號 5 111年2月23日14時46分 匯款70,000元 楊士賢之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111年2月28日16時50分 匯款20,000元 同上 7 111年3月1日12時8分 匯款10,000元 同上 8 111年3月2日13時35分 匯款50,000元 同上 9 111年3月8日14時43分 匯款16,000元 同上 10 111年3月11日12時26分 匯款16,000元 同上 11 111年3月13日16時49分 匯款7,000元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