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游皓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皓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031、3756、3897、6146、7417號)暨移送 併辦(110年度偵字第74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己○○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他人將可能利用所 提供之帳戶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以之作為收受、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竟為貪圖提供帳戶3個月可得新臺幣 (下同)4 萬元之顯不相當報酬,而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10年1、2月 間某日某時許,在宜蘭縣礁溪鄉某處,將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礁溪郵局所申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相關證件,交付予友人蔡季仲(所涉詐欺等罪嫌,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並將密碼告知蔡季仲,而容任蔡季仲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得以任意使用前開帳戶供作向他人詐欺取財及收受、轉匯、提領犯罪所得使用,藉以對該詐欺集團提供助力。而蔡季仲於取得己○○所交付之上開帳戶資料後,即與所屬詐欺 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先由蔡季仲以己○○名義向全通營銷有限公司申請電子費 用支付,並利用該公司產生超商交易平台繳費代碼及臺灣銀行虛擬帳號,再由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詐欺時間、手法」欄所示之時間,以該欄所示之詐欺手法,向附表所示之被詐欺人丙○○等8人行騙,致丙○○等8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 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虛擬帳號或己○○所申請之上揭郵局帳戶,旋由詐欺 集團成員提領,以此方式製造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金流斷點,使警方無從追查,而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嗣經丙○○等人發覺被騙後向警方報案,始循線查獲 上情。 證據名稱: ㈠被告己○○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 ㈡告訴人丙○○、庚○○、乙○○、戊○○、丁○○、薛○欣、辛○○、甲○○於 警詢時之指訴。 ㈢證人蔡季仲之證述。 ㈣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 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己○○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一交付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予他人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騙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共8人,及幫助詐欺集團提領告訴人匯 入被告上開金融機構帳戶之款項以遮斷金流而逃避國家之追訴、處罰,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㈢又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審酌被告已預見任意提供個人專屬性極高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予他人,可能遭詐欺集團成員利用為詐欺等不法犯罪之工具,為貪圖不法所得,仍率然將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付他人使用,致使上開帳戶終被利用為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人頭帳戶,造成被害人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失,並使詐欺集團恃以實施詐欺犯罪暨掩飾、隱匿其資金來源、流向,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欺集團之真實身分,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者得以逍遙法外,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間接助長詐欺集團詐騙他人財產犯罪,所為實有不該,且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犯罪所生損害未經彌補,惟念其任何無犯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良好,暨斟酌其於警詢時自陳職業為漁、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依個人戶籍資料顯示其離婚及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沒收: ㈠被告交付前開帳戶予友人蔡季仲時,獲得報酬4萬元,業據被告 於偵查中供承,則其所得財產利益4萬元,即屬其犯罪所得, 雖未扣案,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 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之正犯,自無前揭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欣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暨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雯 上為正本與原本相符。 書記官 吳蔚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詐欺人 詐欺時間、手法 匯款時間、金額 證據 偵查案號 1 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1日某時,以LINE暱稱「繆繆MT」與丙○○聯繫,佯邀丙○○加入「百事達創投」網站註冊及儲值匯款,致使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所示之時間,先後匯款如右欄所示之金額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號虛擬帳戶內,再由全通公司將該款項轉匯入己○○上揭郵局帳戶內。 110年1月1日19時7分許匯款1,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告訴人丙○○之報案資料、全通營銷有限公司110年2月27日全通字第1100227001號函暨所附資料、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1日訊字第1100201001號函暨所附資料、臺灣銀行苗栗分行110年1月28日苗栗營字第11000004561號函暨所附資料、告訴人丙○○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35張(警礁偵000000000卷第22-25、54-69、72-94頁)。 110年度偵字第3031號 110年1月8日1時30分許匯款2,000元 110年1月8日21時許匯款1萬元 110年1月9日18時50分許匯款1萬8,000元 2 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間某日,以LINE通訊軟體與庚○○聯繫,佯邀彥瑀萱加入「華爾夫策略投資」網站登錄會員以下注獲利,並指示庚○○匯款,致使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內,再由全通公司將該款項轉匯入己○○上揭郵局帳戶內。 110年2月1日20時10分許匯款5,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告訴人庚○○之報案資料、全通營銷有限公司110年3月15日全通字第1100315001號函暨所附資料、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3日訊字第1100303005號函暨所附資料、臺灣銀行苗栗分行110年2月22日苗栗營字第11000007561號函暨所附資料、告訴人庚○○提出之交易明細及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10張(警礁偵000000000卷第22-28、30-41、43-53頁)。 110年度偵字第3031號 3 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10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與乙○○聯繫,佯邀乙○○加入「安達交易所」投資平台網站登錄會員以投資會員,並指示乙○○匯款,致使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己○○上揭郵局帳戶內。 110年2月20日19時50分許匯款4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告訴人乙○○之報案資料、告訴人乙○○提出之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及投資網站畫面擷取照片48張(警礁偵000000000卷第22-25、95、97-98、100-108、110-111頁)。 110年度偵字第3031號 4 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3日18時許以LINE暱稱「Lin」與戊○○聯繫,佯邀戊○○加入「華爾夫策略投資」網站登錄會員以投資獲利,並指示戊○○匯款,致使戊○○陷於錯誤,於110年2月5日16時14分許、同日16時50分許,分別匯款3,000元、4,000元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號虛擬帳戶內,亦於同日16時30分許,以超商代碼000000000000繳費方式匯款9,000元,再由全通公司將該款項轉匯入己○○上揭郵局帳戶內。 110年2月5日16時14分許匯款3,000元 告訴人戊○○之報案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全通營銷有限公司110年4月6日全通字第1100406001號函暨所附資料、臺灣銀行苗栗分行110年2月24日苗栗營字第11000007911號函暨所附資料、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8日訊字第1100308002號函暨所附資料、110年3月16日訊字第1100316002號函、告訴人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及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24張、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補單列印服務繳費單1紙(警礁偵0000000000卷第9-14、15-18、19-24、29-32、34-35、41-67頁)。 110年度偵字第3897號 110年2月5日16時30分許匯款9,000元 110年2月5日16時50分許匯款4,000元 5 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29日某時以LINE暱稱「Lin」與丁○○聯繫,佯邀丁○○加入「華爾夫策略投資」網站登錄會員以投資獲利,並指示丁○○匯款,致使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超商代碼000000000000繳費方式匯款,再由全通公司將該款項轉匯入己○○上揭郵局帳戶內。 110年2月5日23時59分許匯款1萬1,670元 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2日訊字第1100412003號函暨所附資料、全通營銷有限公司110年4月13日全通字第1100413001號函暨所附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告訴人丁○○之報案資料、告訴人丁○○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31張(110偵3756卷第10-15、30-40頁背面)。 110年度偵字第3756號 6 少年薛〇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2日16時許以LINE暱稱「芮妮」與薛○欣聯繫,佯邀薛○欣加入「VTV_COMPANY專業理財」網站登錄會員以投資獲利,並指示薛○欣匯款,致使薛○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先後於右欄所示之時間,以超商代碼001960B8257A6890、002020B9303A8466、007450B9672A7765繳費方式匯款右欄所示之金額,再由全通公司將該款項轉匯入己○○上揭郵局帳戶內。 110年2月3日12時57分許匯款2,360元 告訴人即少年薛〇欣之報案資料、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5日訊字第1100505004號函暨所附資料、全通營銷有限公司110年6月8日全通字第1100608001號函暨所附資料、告訴人即少年薛〇欣提出之交易明細及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72張、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6月7日營存字第11000528861號函暨所附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10偵6146卷第8、10-16、25-41頁)。 110年度偵字第6146號 110年2月4日15時43分許匯款1萬5,000元 110年2月6日12時57分許匯款1萬3,176元 7 辛○○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1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與辛○○聯繫,佯邀辛○○加入「中方信富投顧」、「華爾夫策略投資」、「博金網」、「力達電子」網站登錄會員以投資獲利,並指示辛○○匯款,致使辛○○陷於錯誤於110年1月23日16時5分許、同年月25日19時20分許,分別匯款1萬元、1萬元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號虛擬帳戶內,又於110年1月21日17時14分、同年月23日21時許、同年月23日21時5分許,以超商代碼繳費方式匯款1萬4,312元、1萬6,207元、2萬元, ,再由全通公司將該款項轉匯入己○○上揭郵局帳戶內。 110年1月21日17時14分許匯款1萬4,312元 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8日訊字第1100308003號函暨所附資料、全通營銷有限公司名下之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臺灣銀行苗栗分行110年3月10日苗栗營字第11000010121號函暨所附資料、全通營銷有限公司110年4月7日全通字第1100407001號函暨所附資料、訂單詳細資料、被告名下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告訴人辛○○之報案資料、告訴人辛○○提出之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3張(110偵7417卷第16-41、43、45-46、48頁)。 110年度偵字第7417號 110年1月23日16時5分許匯款1萬元 110年1月23日21時許匯款1萬6,207元 110年1月23日21時5分許匯款2萬元 110年1月25日19時20分許匯款1萬元 8 甲○○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5日某時以LINE暱稱「陳怡昕」與甲○○聯繫,佯邀甲○○加入「保匯微型期約」之網站登錄會員以投資,並指示甲○○匯款繳費,使甲○○不疑有他陷於錯誤,先後於右欄所示時間,分別以超商代碼159AZ000000000、213AZ000000000、141AZ000000000繳費方式匯款右欄所示之金額,再由全通公司將該款項轉匯入己○○上揭郵局帳戶內。 109年12月14日19時25分許匯款1萬7,266元 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2日訊字第1100412002號函暨所附資料、全通營銷有限公司110年5月4日全通字第1100504001號函暨所附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告訴人甲○○之報案資料、告訴人甲○○提出之繳費明細及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4張(110偵7497卷第49-65、76-77、86、88-91頁)。 110年度偵字第7497號 109年12月14日19時25分許匯款1萬7,266元 109年12月14日19時25分許匯款1萬7,2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