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游溪洲、游建鈞、莊竣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游溪洲 特別代理人 游建鈞 住新竹縣○○市○○路○段000號0樓之0訴訟代 理人 陳湘如律師 被 告 莊竣凱 孫國龍即仟晟運輸企業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易字第141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陳錦雯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