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八號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原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新實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右 法定代理人 吳資東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六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明 山 法 官 李 毓 華 法 官 陳 嘉 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 錫 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