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乙○○ 丙○○ 丁○○ 右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國輝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三四八 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辛○○、乙○○均無罪。 丙○○、丁○○均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均緩刑貳 年。 事 實 一、甲○○(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確定)係高雄籍「 南山號」漁船船長,戊○○(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上訴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確定)為該漁船之輪機長,己○○(業經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確定)為大副,丙 ○○、丁○○及庚○○(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 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確定)則為該漁船上之船員。其等共同基於私運 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十七時許,駕駛「南山號 」漁船自高雄港第一港口漁港分駐所報關出海。惟其等出海後,於同年月十三日 至十九日間,在某不詳地點裝載大陸地區生產之農產品「百合」四千二百八十公 斤及來源不明如附表一所示約十三萬公斤之物品,藏放於該船密艙內私運進入臺 灣地區。嗣於同年月二十日上午,在高雄港水警局高雄隊碼頭當場查獲,並扣得 大陸地區農產品「百合」四千二百八十公斤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第五警察隊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後,簽移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被告丙○○、丁○○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丁○○迭於警訊及偵查中,均矢口否認有何走私如附表一所示 之管制物品進入臺灣地區等情,辯稱:其等係出海補「狗母魚」及「沙鰡」,但 詳細作業地點並不知悉。其他農產品「百合」及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應係船長甲○ ○自己與其他不詳船隻接駁而來,其等並不知情。因當時天候已寒,除執行捕魚 或輪職等業務外,其等均在船艙內,故不知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為何在船上。且 置放如附表一所示物品之處所係船上之密艙,其等在為警查獲前均不知船上另有 此密艙等語。然查: ㈠「南山號」漁船出海時至公海捕魚時船艙並無裝載物品,惟於警方在高雄港水警 隊高雄碼頭查獲時,船艙內則裝有農產品「百合」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之事實, 業據另案被告甲○○、戊○○及庚○○等在另案偵審中自承綦詳(見卷附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五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 第四二三號判決),並有「百合」四千二百八十公斤及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扣案可 佐,足認該等物品確係自臺灣以外之地區所進口者,灼然明甚。 ㈡被告私運進入臺灣地區之農產品「百合」係百合科植物,我國常有栽培,取其鱗 莖作名貴食品及中藥藥材,其中除「麝香百合」一種係產於臺灣外,其餘各品種 則均係出產於我國大陸地區,此經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以衛中會藥字第八 九○○九二七五號函覆明確(見卷附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五 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二三號判決)。是被告等所私運 進口之「百合」係大陸地區之農產品,顯可認定。又本件查獲之「百合」重量已 逾一千公斤之公告管制數額,而高達四千二百八十公斤等情,亦有內政部警政署 水上警察局第五警察隊貨品扣押單一紙在卷足憑,是所查扣之農產品「百合」, 確屬懲治走私條例所稱之管制物品無疑。 ㈢另案被告甲○○於他案審理中辯稱:「南山號」漁船拖網作業海域係在北緯二十 三度至二十三度四十分、東經一一八度至一一九度之處,而其等捕獲之「狗母魚 」及「沙鰡」係以下網四十八次捕得等語,經核亦與常理有悖。蓋依以往該月份 海域資源量統計,一般一網次「狗母魚」及「沙鰡」各佔百分之十五以下,而該 船下網四十八網次所捕獲之「狗母魚」及「沙鰡」竟高達四十九噸,換算平均一 網次即超過一公噸以上漁獲量,顯然偏高且達不合理之程度,足堪認定所查扣之 「狗母魚」及「沙鰡」等二項魚貨均非「南山號」所自行捕獲,此經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諮詢綦詳(見卷附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 度訴字第三九五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二三號判決)。 又觀之卷附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第五警察隊查獲本案時拍攝之漁船照片三十 幀所示,該船之起繩機及甲板兩側滾輪均未有使用過之跡象;網具破舊不堪;船 尾油漆、船尾左右側及中間滑輪油漆完整無脫落現象,顯無網具摩擦,亦徵該船 並無下網作業捕魚跡象。總此,即見被告丙○○、丁○○所執:扣案「狗母魚」 及「沙鰡」均係其等捕獲等語,確與事理及客觀跡證難謂契合,並無可採。 ㈣末以,被告丙○○、丁○○及另案被告庚○○均為另案被告甲○○所僱用,在「 南山號」漁船上工作之船員,另案被告戊○○亦擔任該船輪機長,另案被告己○ ○則為大副,其等共同具名報關出海,衡情對於該船重大事務及航行計劃應當知 曉,並有所分擔參與。況綜觀本件被告丙○○、丁○○及另案被告戊○○、己○ ○、庚○○在他案調查、審理中,亦辯稱:扣案貨物均為船長甲○○一人自行處 理,其等均不知情等語,亦與常情有所悖離。蓋該船裝載多達十三萬四千五百公 斤之貨物,在長達八日之航程內,除船長甲○○一人外,其餘船員對該等貨物如 何裝載上船之來源均毫不知情,衡情確難令人憑信,要難據為被告等有利之認定 。此外,復有漁港出港申請書、機漁船進出港檢查表存卷可稽,本件事證已臻明 確,被告丙○○、丁○○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二、核被告丙○○、丁○○之所為,均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私運管制物 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其等二人與另案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審理之甲○○、戊○ ○、己○○及庚○○等四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茲 審酌被告丙○○、丁○○均無前科,其等犯罪動機係走私物品進口牟利;走私物 品之數量;被告等於漁船上之職務分工及其等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爰酌情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等二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 各一份附卷可按,其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信其等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 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均暫不執行其刑為當,故均併予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 新,並觀後效。至扣案之管制物品「百合」四千二百八十公斤,業經水上警察局 第五警察隊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移交屏東縣農會點收銷燬而不復存在(見卷 附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五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 度上訴字第四二三號判決),故不在此併予宣告沒收,特予述明。 貳、被告辛○○、乙○○、丙○○、丁○○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辛○○、乙○○、丙○○及丁○○另與己○○(友立號漁船 船長)、戊○○及甲○○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假借出海捕魚之名義而 在我國領海外,向不詳船隻取得依緝獲時完稅價格計算高達新臺幣(下同)一百 五十六萬六千五百九十元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管制水產品一批進口,嗣於八十八年 十一月三十日十五時許,在私運上揭管制物品進口時,為警在宜蘭縣蘇澳漁港派 出所前碼頭當場查獲,並自船艙內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管制水產品一批。因認被 告等四人均涉犯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罪嫌。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等四人均涉犯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行,無非係以:扣 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水產品經財政部關稅局核計完稅價格已達一百五十六萬六千五 百九十元,及扣案水產品之外觀包裝均屬精細,衡情應非船上作業所得及之程度 ,且經勘驗「友立號」漁船後,亦未發現船上有何從事分解扣案水產品並加以包 裝之設備及場所等情,為其主要論據。然訊之被告等四人自警訊至偵審中均矢口 否認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水產品係屬走私物品,且均堅稱該水產品中,除自行捕 獲並在船上分解、包裝外,尚有「金長城號」漁船寄放者,其等係以放置艙位作 為區別之標準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 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 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及四十 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分別著有判例;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 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 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可資參照。次依最高法院四十年 臺上字第八六號、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認定犯罪事實,所憑 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 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 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合先敘明。 四、經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蟹腳、透抽、草蝦等物,均非管制物品甚明,亦難僅 憑查獲之價格及數量鉅大,率而推斷係自大陸地區進口之物,是難認被告等四人 確有如公訴意旨所指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之犯行。從而,公訴意旨 此部分所指之被告犯行因證據即有不足。此外,本院復查亦乏直接證據或其他間 接證據予以證明及佐憑被告所涉之罪嫌,故因無法證明被告犯罪,即應為被告辛 ○○、乙○○、丙○○及丁○○均無罪判決之諭知,然公訴意旨認被告丙○○、 丁○○此部分犯嫌係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具有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裁判上一罪 之關係,爰不另對被告丙○○、丁○○為無罪判決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允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 號│ 品 名 │ 重 量 │ 處 理 單 位 │ ├───┼─────┼─────────────┼──────────┤ │ 一 │ 沙 鰡 │ 二萬四千三百公斤 │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 ├───┼─────┼─────────────┼──────────┤ │ 二 │ 狗母魚 │ 二萬四千九百三十公斤 │ 同右 │ ├───┼─────┼─────────────┼──────────┤ │ 三 │ 冬 筍 │ 八千三百一十公斤 │ 屏東縣農會 │ ├───┼─────┼─────────────┼──────────┤ │ 四 │ 乳 豬 │ 一萬八千一百八十一公斤 │雲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 │ 五 │ 羊 排 │ 二萬二千一百七十二公斤 │ 同右 │ ├───┼─────┼─────────────┼──────────┤ │ 六 │ 鴨 舌 │ 五千五百公斤 │ 同右 │ ├───┼─────┼─────────────┼──────────┤ │ 七 │ 豬 腸 │ 七千三百四十四公斤 │ 同右 │ ├───┼─────┼─────────────┼──────────┤ │ 八 │ 豬腳筋 │ 四千六百零五公斤 │ 同右 │ ├───┼─────┼─────────────┼──────────┤ │ 九 │ 雞睪丸 │ 五千二百三十五公斤 │ 同右 │ ├───┼─────┼─────────────┼──────────┤ │ 十 │ 羊肉串 │ 八千六百七十三公斤 │ 同右 │ ├───┼─────┼─────────────┼──────────┤ │ 十一 │ 乳 鴿 │ 三百公斤 │ 同右 │ ├───┼─────┼─────────────┼──────────┤ │ 十二 │ 蟬 蛹 │ 六百四十公斤 │ 同右 │ ├───┼─────┼─────────────┼──────────┤ │ 十三 │ 蜂 蛹 │ 三十公斤 │ 同右 │ └───┴─────┴─────────────┴──────────┘ 附表二: ┌───┬─────┬─────────────┬──────────┐ │編 號│ 品 名 │ 重 量 │ 特 徵 │ ├───┼─────┼─────────────┼──────────┤ │ 一 │蟹腳肉 │六八二箱(每箱八公斤) │塑膠袋未寫字 │ ├───┼─────┼─────────────┼──────────┤ │ 二 │蟹腳肉 │三九六箱(每箱十八公斤) │塑膠袋寫特大 │ ├───┼─────┼─────────────┼──────────┤ │ 三 │蟹腳肉 │二六箱(每箱十八公斤) │塑膠袋寫大0 │ ├───┼─────┼─────────────┼──────────┤ │ 四 │蟹腳肉 │三五九箱(每箱十八公斤) │塑膠袋寫B五0五或A│ ├───┼─────┼─────────────┼──────────┤ │ 五 │蟹腳肉 │二00箱(每箱十七公斤) │塑膠袋寫中0 │ ├───┼─────┼─────────────┼──────────┤ │ 六 │蟹腳肉 │一四0箱(每箱十七公斤) │塑膠袋寫二0~二五 │ ├───┼─────┼─────────────┼──────────┤ │ 七 │蟹腳肉 │三八五箱(每箱十四公斤) │塑膠袋寫二 │ ├───┼─────┼─────────────┼──────────┤ │ 八 │透抽 │二0箱(每箱十六公斤) │塑膠袋以0為記號 │ ├───┼─────┼─────────────┼──────────┤ │ 九 │草蝦 │一七三箱(每箱十七公斤) │塑膠袋以紅淺藍色塑膠│ │ │ │ │繩作標記 │ ├───┼─────┼─────────────┼──────────┤ │ 十 │蟹腳肉 │六七箱(每箱十四公斤) │塑膠袋寫中腳一五K │ ├───┼─────┼─────────────┼──────────┤ │ 十一 │蟹腳肉 │六八箱(每箱十四公斤) │塑膠袋寫大三00g │ ├───┼─────┼─────────────┼──────────┤ │ 十二 │蟹腳 │二0箱(每箱十五公斤) │塑膠袋寫大一五K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