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六號 原 告 逸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七六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永 勝 法 官 郭 淑 珍 法 官 蔡 仁 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旺 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