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01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現另案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793號) ,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丁○○前因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6月、拘役 30日確定,於民國91年5月3日入監執行,於94年1月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悛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先後竊取如附表所載之人之物品共8次。得手後,部分贓物透過不知情之邱慶芳持往不知情之 林拱福所經營之「立昌企業社」變賣,部分贓物則持往不知名之資源回收場變賣,變賣所得贓款均花用殆盡。 二、案經丁○○自首及庚○○、辛○、戊○○、丙○○、甲○○○、乙○○訴由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除簡式審判程式及簡易程式及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 行合議審判,復依同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除被告所 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式。查被告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 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業經本院依上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庚○○、辛○、陳信義、戊○○、丙○○、甲○○○、乙○○、劉朝正、邱慶芳、林拱福陳述情節相符,並有收受物品、舊貨、五金廢料或廢棄物登記表在卷可資佐證,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查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之犯罪科刑執行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本案8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分別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8件竊盜罪, 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於犯罪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於96年12月6日,向宜蘭 縣警察局宜蘭分局偵查隊小隊長己○○自首犯罪之事實,業據證人己○○證述明確(詳本院卷第29、30頁),為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審酌被告 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佳,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竟仍不知悔改,再為本件8次竊盜犯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殊非可取,惟其竊盜之手段均屬在屋外騎樓或資源回收場外疏於照護之財物順手牽羊,並非闖空門或對人身直接行竊,犯罪手段較無暴力成分,而其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尚低(竊得金額未逾3萬元),且犯罪後自首並 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 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沈念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述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慶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 物 品 │ 所 有 人 │ ├──┼──────┼───────────┼─────┼─────┤ │1 │95年11月初某│宜蘭縣三星鄉○○○路 │蓄電池8至9│戊○○ │ │ │日 │213號屋簷下 │顆 │ │ ├──┼──────┼───────────┼─────┼─────┤ │2 │95年11月中旬│宜蘭縣員山鄉尚德村尚深│黑鐵約40至│庚○○ │ │ │某日 │路188巷13號屋簷下 │50 公斤 │ │ ├──┼──────┼───────────┼─────┼─────┤ │3 │95年11月中旬│宜蘭縣員山鄉尚德村尚深│白鐵約20公│辛○ │ │ │某日 │路188巷21號屋簷下 │斤 │ │ ├──┼──────┼───────────┼─────┼─────┤ │4 │95年11月中旬│宜蘭縣三星鄉○○路114 │電纜線1捆 │陳信義 │ │ │ │號屋外空地 │約100公斤 │ │ ├──┼──────┼───────────┼─────┼─────┤ │5 │95年11月中旬│宜蘭市○○路「慈濟功德│電腦光碟機│劉朝正 │ │ │某日 │會資源回收場」 │5台 │ │ ├──┼──────┼───────────┼─────┼─────┤ │6 │95年11月20日│宜蘭市○○路29巷21號後│電纜線約70│乙○○ │ │ │ │方工廠 │公斤 │ │ ├──┼──────┼───────────┼─────┼─────┤ │7 │95年11月底某│宜蘭縣員山鄉深溝村深蓁│鋁罐約10公│丙○○ │ │ │日 │路154號屋外空地 │斤 │ │ ├──┼──────┼───────────┼─────┼─────┤ │8 │95年11月底某│宜蘭縣員山鄉○○路79號│電纜線1批 │甲○○○ │ │ │日 │屋外空地 │、DVD主機1│ │ │ │ │ │台、VCD1台│ │ │ │ │ │、收音機2 │ │ │ │ │ │台、白鐵1 │ │ │ │ │ │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