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全國兒童樂園雜誌社即吳美善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玉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