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253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9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海洋世界」叁台、「金歡禧景品販賣機」陸台(含IC板拾伍塊)及代幣貳仟肆佰壹拾叁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在宜蘭縣羅東鎮○○路264號經營「S超商」(營利事業登記名稱為峰慶商行),明知其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竟基於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犯意,自民國98年1月10日起,擺放電子遊戲機 「海洋世界」3台及「金歡禧景品販賣機」6台在上開公眾得自由出入之「S超商」內,供不特定人把玩,以經營電子遊 戲場業。嗣於98年1月21日下午1時35分,為警在上開地點查獲,並當場扣得上開電子遊戲機9台(含IC板15塊)及機具 內之代幣2413枚。 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警、偵訊中之自白。 ㈡證人林宜萱於警、偵訊中之證述。 ㈢證人吳興連、程怡華於警詢中之證述。 ㈣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臨檢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98年1月21日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查獲S超商行賭 博及違反電子遊戲管理條例查扣物品清冊、現場查獲照片14幀。 ㈤峰慶商行宜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營利事業關係人資料查詢單。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又被告自98年1月10日起迄98年1月21日為警查獲時止,在上址擺設電子遊戲機具與不特定人對賭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經營電子遊戲場為業務之犯意反覆為之,乃實質上一罪,應以一罪論。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檢察官具體求刑拘役10日,本院認檢察官之求刑係屬適當,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電子遊戲機9台(含IC板15塊)及 機具內之代幣2413枚,係屬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均依法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件係於偵查中經被告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內,由檢察官向本院具體求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簡易庭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