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蔡宏圖、李佩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佩雲 李佩芳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茂松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保險字第2號給付保險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1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