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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
    鄧晴馨
  •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李茂松

  • 原告
    李佩雲李佩芳
  • 被告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佩雲 李佩芳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茂松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保險字第2號給付保險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1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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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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