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錦瑭、陳永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111號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永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九日開始逾期第一個月者計收伍佰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者計收違約金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者計收柒佰元之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