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黃子漢、陳美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290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債 務 人 陳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0年08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92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