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正雄、葉慶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431號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葉慶文 張玲禎 號 一、債務人葉慶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伍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張玲禎、 葉慶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柒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1月13日合併,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葉慶文於民國94年08月0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元整,利率約定前24個月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79%機動年息按月計付,第25個月起依定儲利率指 數加碼年率1.71%機動年息按月計付。 (三)相對人葉慶文於民國94年08月08日邀張玲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整借款,利率約定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3.29%按月機動計付。 (四)上開借款均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履行時,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原訂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則按原訂利率之二成計算違約金。債務人至民國100年09 月08日尚積欠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覆經催討,迄未清償,依契約規定,系爭債務已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葉慶文一次清償借款本金2,014,294元及利息.違約金,且其中338,798元及利息違約金由 債務人張玲禎負連帶清償之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643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慶文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 │ │ │1,675,│ │9月08日起 │ │ │ │ │496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玲禎、葉│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4.67% │ │ │338,79│慶文 │9月08日起 │ │ │ │ │8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慶文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675,│ │0月0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496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張玲禎、葉│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38,79│慶文 │0月0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8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