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樂明、郭水信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751號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郭水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肆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詎債務人自民國100年7月27日起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住宅貸款契約暨綜合消費放款借據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675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水信 │自民國100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2.417% │ │ │428485│ │月27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水信 │自民國100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28485│ │月2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五,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