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陸國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783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陸國寶 巷15弄6號 陳麗雲 陸建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陸國寶於民國89年至91年間邀同債務人陳麗雲及陸建成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4筆 ,共計新臺幣141,573元。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 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按滿一年之日當時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加0.5%訂定,嗣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基本放款利率加原約定加碼年率0.5%計息。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陸國寶自96.07.01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 量]欄所載之金額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 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陳麗雲及陸建成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