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7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林政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785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林政遠 吳秀蘭 一、債務人吳秀蘭、林政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叁仟貳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政遠前就讀東南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吳秀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8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27,804元,約定應 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退學日後、或休學開始日後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政遠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373,222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吳秀蘭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678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秀蘭 │自民國099年1│至民國100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373222│、林政遠 │2月26日起 │8月02日止 │六一 │ │ │元 │ ├──────┼──────┼───────┤ │ │ │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8月03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秀蘭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73222│、林政遠 │1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