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7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林子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786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林子弘 巷8號 林辰鐘 林淑華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子弘前就讀能仁家商邀同債務人林辰鐘、林淑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6,700元,約定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退學日後、或休學開始日後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子弘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6,723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 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辰鐘、林淑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