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炳輝、高慧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790號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高慧萍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元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高慧萍於民國(下同)93年02月10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 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6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 (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二)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至95年04月29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 59,883元正。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