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樂明、翊騰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258號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翊騰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簡崧津 人 債 務 人 簡松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萬柒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翊騰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簡崧津於100年8月26日邀簡崧津、簡松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借據契約所示,經相對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乙紙,交與聲請人收執。詎債務人票據信用已拒絕往來、公司已停止營業、借保人資產已遭假扣押,依借據條款第九條第二款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將本案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於100年12月6日以掛號信件發函通知相對人被臺灣票據交換所列為拒絕往來,依借據條款規定喪失期限利益並視為全部到期,現仍拖欠未予清償且置之不理,聲請人現依約對相對人公司及連帶保證人等進行訴追,債務人自應清償本金476,879元整、1,430,640元整及自100年11月30日起之利息暨 違約金等未還。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725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簡松樹、簡│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476879│崧津、翊騰│1月30日起 │ │二五 │ │ │元 │企業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002│新臺幣│簡松樹、簡│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143064│崧津、翊騰│1月30日起 │ │二五 │ │ │0元 │企業有限公│ │ │ │ │ │ │司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簡松樹、簡│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76879│崧津、翊騰│2月3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企業有限公│ │ │百分之十,逾期│ │ │ │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簡松樹、簡│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3064│崧津、翊騰│2月3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企業有限公│ │ │百分之十,逾期│ │ │ │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