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李雅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305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李雅婷 李秋明 李林美花 一、債務人李林美花、李秋明、李雅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貳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雅婷於民國96年間至民國99年間邀同債務人李秋明、李林美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5筆,共計新臺幣11萬1,283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60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雅婷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1萬1,283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秋明、李林美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730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林美花、│自民國100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11283│李秋明、李│月1日起 │ │七五 │ │ │元 │雅婷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林美花、│自民國100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1283│李秋明、李│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雅婷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