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正漢、陳育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352號債 權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債 務 人 陳育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捌仟陸佰零伍元,及其中本金貳拾萬捌仟陸佰貳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向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新臺幣250,000元,並投保債權人公司之金融機構小額貸款信用 保險,嗣後因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獲得理賠後將該債權移轉予債權人,累積至今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