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蔡宜川、大駿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林坤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1號原 告 蔡宜川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被 告 大駿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樹 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