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7號原 告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咸侊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陳怡君律師 被 告 興中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豐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846,712元,應繳納裁判費257,08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