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2號原 告 林慶雲即東昇企業社 被 告 廖根儀即東豐鑿井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69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