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2號聲 請 人 鄭義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年4月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在案, 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年8月9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邱淑秋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文武教育用品社、朱│台北富邦商銀羅東分│100年3月31日 │12,600元 │0000000 │ │ │ │福生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