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孫嘉駿、李芬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157號債 權 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債 務 人 李芬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陸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上開日期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於民國91年12月2日與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消費性貸款新台幣25萬元,並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乙紙為憑,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嗣後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該債權讓與債權人,經查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