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國烈、蔣文邦、邱東成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736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蔣文邦 債 務 人 邱東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叁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本金捌萬柒仟陸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執有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現金卡契約,約定債務人憑金融卡或轉帳方式動用,利率依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 每月應於指定日前存入最低還款金額,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納,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