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呂奇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551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呂奇頴 呂茂根 林惠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呂奇頴前就讀亞東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呂茂根、林惠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4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84,061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後、或退學日後、或休學開始日後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呂奇頴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 本金101,07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 八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呂茂根、林惠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