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樂明、莊舜智、林宜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272號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莊舜智 債 務 人 林宜貞(即林文彬之繼承人) 林安怡(即林文彬之繼承人) 兼前列二人 之法定代理 張瑞靜(即林文彬之繼承人) 人 一、債務人林宜貞、張瑞靜、林安怡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文彬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陸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