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鍾隆毓、呂國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349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呂國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⑴「現金卡」捌萬肆仟零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⑵「易貸金」壹拾陸萬肆仟壹佰零貳元,及其中本金玖萬肆仟肆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⑶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93年12月27日起陸續向債權人申辦上述各項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惟債務人未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