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樂明、吳明豐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182號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吳明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壹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吳明豐於98年6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20,000元整,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借據所示,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乙紙,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101年8月18日起,債務人即未依約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借據之約定,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自應清償本金161,137元整及自101年8 月18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還。 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